1.龋病牙体严重广泛的龋坏而不能有效治疗利用者
2.根尖病根尖周围病变,不能用根管治疗、根尖切除等方法治愈者
3.牙周病晚期牙周病,牙周骨组织已大部分破坏,牙极为松动者
4.隐裂牙、牙根纵裂及创伤性磨牙根折者
5.牙外伤如牙根折断且折断线与口腔相通,难以治疗利用者
6.牙内吸收牙髓腔壁吸收过多或穿通者
7.埋伏牙引起邻牙疼痛或压迫吸收时,在邻牙可以保留的情况下可拔除
8.阻生牙常发生冠周炎或引起邻牙牙根吸收、龋坏者
9.额外牙使邻牙迟萌或错位萌出、牙根吸收或导致牙列拥挤者
10.融合牙及双生牙发生于乳牙列的融合牙及双生牙,如阻碍及继承恒牙的萌出,应予拔除。恒牙列中的融合牙及双生牙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去除或保留。
11.滞留乳牙影响恒牙萌出者应拔除。成人牙列中的乳牙,如下方恒牙先天缺失或恒牙阻生未萌出时,可保留。
12.错位牙致软组织挫伤而又不能用正畸方法矫正者。
13.治疗需要正畸治疗需要进行减数的牙;义齿修复需要拔除的牙;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前需要拔除的牙;囊肿或良性肿瘤累及的牙等。
14.骨折累及的牙颌骨骨折或牙槽骨骨折累及的牙,应根据创伤治疗是否需要,以及牙本身的情况决定去除或保留。
1.心脏病
(1)有近期心肌梗死病史者;
(2)近期心绞痛频繁发作者;
(3)心功能III—IV级或有端坐呼吸、发绀、颈静脉怒张、下肢浮肿等症状者;
(4)心脏病合并高血压,血压≥24/14.7kPa(/mmHg)者;
(5)有III度或II度II型房室传导阻滞、双束支阻滞、阿-斯综合征病史者。
2.高血压血压高于/mmHg的患者需要拔牙的,应视情况,建议在监护或与内科医生合作下进行。
3.血液系统疾病
(1)贫血;
(2)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
(3)恶心淋巴瘤;
(4)白血病;
(5)出血性疾病。
4.糖尿病血糖控制在8.8mmol/L以下者可拔牙。
5.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静息脉搏在次/分以上,基础代谢率在+20%以上视为拔牙禁忌。
6.肾脏疾病各类急性肾病均应暂缓拔牙。
7.肝炎急性肝炎期间应暂缓拔牙。
8.妊娠在怀孕的第4、5、6个月期间,进行拔牙较为安全。
9.月经期月经期应暂缓拔牙。
10.口腔颌面部感染急性期急性炎症期应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决定是否合适拔牙。
11.恶性肿瘤对位于已经过放疗照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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